【教育动态】注意!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将被处理!
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2014年印发的版本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将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该办法中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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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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